2022-07-11
By:志存律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得到、租得近、租得起、租得稳、租得好”,促进实现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一条(房源条件)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权属证书;
(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二条(认定程序)
(一)房源入库申请。居民登录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阅知《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从管理服务平台的企业库中自主选择一家运营服务企业,填写本人及住房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自有住房权属证书。
(二)房源审核认定。管理服务平台对居民和房源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运营服务企业对住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与居民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拍摄上传影像资料,居民签署《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第三条(租赁管理)
(一)运营服务企业。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择优选取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纳管期限。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延长纳管期限。
第四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3.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五条(租赁申请)
租赁对象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提出资格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进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选择房源。
第六条(合同管理)
出租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每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经与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费用收缴)
(一)租金收取
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应在收缴租金后3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二)服务费缴纳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费用标准)
(一)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二)服务费标准
运营服务企业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运营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
2.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
3.运营服务企业如不再开展运营服务,与所有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经审核同意后可退出企业库;
4.出租人、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运营服务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负责房源核验、房源发布、房源带看、承租人资格核验、签约备案等;
2.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开展房屋使用情况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记录、上报;
3.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运营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联合失信惩戒、取消入库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出租人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将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可提前退出;
2.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企业库中自主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与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租赁事宜;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押金;
4.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腾退的,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
5.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人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承租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6.住房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同时符合: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赁期间,按合同约定承担住房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按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3.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在收取租金后3日内将租金收取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4.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按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
5.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出租给符合条件,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并告知租赁对象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6.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且单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可提前解除合同;
7.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对出租住房和通过出租住房获得资格购买的住房进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限制、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依规与出租人自由协商租赁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和不低于1年的合同租期;
3.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4.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与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限届满,住房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分租;
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设备,配合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按时上传租金缴纳凭证,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搬离所承租住房;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资格取得)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通过登录“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码;购买存量住房的,通过登录“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线上进行存量住房网签备案。
居民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只能新增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第十三条(房源退出)
(一)到期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二)提前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住房未出租,居民也未申请新增购房资格或已经申请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购房资格。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租赁行为异动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到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及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职责]
各区(市)县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房源入库退出审核、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运营服务企业监管、指导运营服务企业调解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十六条(适用期限)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