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
By:志存律所
成房领办发〔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我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三、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在现有限购套数基础上新购买1套住房。
四、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五、在全市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税由满5年免征调整为满2年免征。
六、居民自愿将自有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
八、鼓励支持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适当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定价水平,具体由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31日